新国标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便携测定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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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标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便携测定7月1日起实施!
生态环境部去年12月份印发的《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便携式催化氧化-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HJ 1331—2023)和《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便携式气相色谱-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HJ 1332-2023)将于2024年7月1日开始实施,两项标准均为首次发布,旨在规范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便携式测定方法。
该两项标准与2018年4月1日起实施的《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 38-2017代替HJ/T 38-1999)一样,均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中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分别对应实验室检测与现场检测。
2018.4.1 VOCs
《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 38-2017代替HJ/T 38-1999)实施
2024.7.1 VOCs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便携式催化氧化-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HJ 1331-2023)实施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便携式气相色谱-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HJ 1332-2023)实施
标准测定要点对比
标准号 | HJ 38-2017 | HJ1331-2023 | HJ1332-2023 |
方法原理 | 气相色谱FID (实验室) | 催化氧化-FID (便携) | 气相色谱-FID (便携) |
检出限要求 (总烃以甲烷计) | 总烃、甲烷均为0.06mg/m3 非甲烷总烃为0.07mg/m3 | 总烃、甲烷均为0.4mg/m3 | 总烃、甲烷均为0.2mg/m3 |
检出限下限要求 (总烃以甲烷计) | 总烃、甲烷均为0.24mg/m3 非甲烷总烃为0.28mg/m3 | 总烃、甲烷均为1.6mg/m3 | 总烃、甲烷均为0.8mg/m3 |
干扰物质-颗粒物 | 玻璃棉过滤头 | 一级过滤+精细过滤 | 一级过滤+精细过滤 |
干扰物质-水分 | 采样管加热并保持在120℃±5℃,结束后立即放入样品保存箱保存 | 全程高温伴热,120℃±5°C | 全程高温伴热,120℃±5°C |
干扰物质-氧气 | 以除烃空气代替样品,测定氧在总烃柱上的响应值,以扣除样品中的氧对 总烃测定的干扰 | 可通过零点气校准和调整仪器零点、定量环低流量进样等方式消除 | 可通过扣减零点气氧峰面积或峰高、测试废气氧含量并扣减响应值等方式 消除或减少干扰 |
试剂-甲烷标气 | 16.0μmol/mol 800μmol/mol 平衡气为氮气,可定制标准气体 | 平衡气为除烃空气相对扩展不确定度≤2%(k=2) | 平衡气为高纯氮气 相对扩展不确定度≤2%(k=2) |
试剂-丙烷标气 | / | 平衡气为除烃空气相对扩展不确定度≤2%(k=2) | / |
燃烧气-氢气 | 氢气:纯度≥99.999% | 氢气:纯度≥99.99%;仪器内置发生器、储氢合金等产生的氢气,或市售气瓶氢气 | 氢气:纯度≥99.99%;可采用内置氢气发生器、储氢合金等产生的氢气,或采用储氢气瓶 |
载气与反吹气 | 氮气:纯度≥99.999% | / | 氮气:纯度≥99.999% 可采用内置氢气发生器等产生的氢气 |
零气 | 除烃空气:总烃含量(含气峰)≤0.4mg/m3(以甲烷计);或在甲烷柱上测定,除氧峰外无其他峰 | 除烃空气:总烃质量浓度≤0.4mg/m3;(以甲烷计) | 除烃空气:总烃含量(含气峰)≤0.4mg/m3(以甲烷计);或在甲烷柱上测定,除氧峰外无其他峰 |
助燃气 | 用净化管净化 | 高纯空气:纯度≥99.999%;除烃环境空气;可采用内置氧气发生器等产生的氧气 | 高纯空气:纯度≥99.999%;除烃环境空气;可采用内置氧气发生器等产生的氧气 |
质控
v
HJ 38-2017 | HJ1331-2023 HJ1332-2023 |
1、采样前采样容器应使用除烃空气清洗,每20个或每批次(少于20个)应至少取1个注入除烃空气,室温下放置不少于实际样品保存时间后,按样品测定分析,总烃测定结果应<0.06mg/m3; 重复使用的气袋,须在采样前进行空白实验,总烃测定结果应<0.06mg/m3 2、采样系统连接后,应进行气密性检查 3、校准曲线的相关系数应≥0.995 运输空白样品总烃测定结果应<0.06mg/m3 5、每批样品应至少分析10%的实验室内平行样,其测定结果的相对偏差应≤15% 6、每批次样品分析前后,应测走校准曲线范围内有证标准气,结果的相对误差应≤10% 7、应定期对流量计、皮托管、温度传感器等进行校准 | 1、仪器使用期间,每半年至少核查1次总烃和甲烷的零点漂移、量程漂移;如仪器长期未使用(超过半年),使用前也应核查: u 校准量程>100μmol/mol时,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应在+5%以内; u 校准量程≤100μmol/mol时,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应在±5μmol/mol以内。 2、样品测定前后,核查总烃和甲烷的示值误差、系统偏差,并填写样品测定前后仪器性能核查记录表: u 标准气体浓度值>100μmol/mol时,测走相对误姜和相对候差应在+5%以内; u 标准气体浓度值≤100μmol/mol时,测定相对误差和相对偏差应在±5μmol/mol以内。 3、测定结果与校准量程之间应满足以下要求: u 样品总烃、甲烷的测定结果≥10μmol/mol,应处于校准量程的20%~100%,否则应重新选择校准量程; u 样品总烃、甲烷的测定结果<10μmol/mol,应不超过仪器校准量程且仪器校准量程应在10μmol/mol左右,否则应重新选择校准量程。 4、HJ1331-2023每年至少用丙烷标气验证1次催化氧化单元的转化效率,应不低于95%,否则应更换或补充催化剂。 |
现场检测作业标准化流程对比
HJ 38对应用过程的质量保证做了明确要求,重点对现场采样质量控制进行规范,如加热温度、存储时长等。
流程规范
►样品采集
采样系统要具有良好的气密性,采样前须进行空白试验,总烃测定结果应<0.06mg/m3。
气袋采样:采样管保持在120±5℃,样品气清洗3次,采样结束后立即放入样品保存箱;
玻璃注射器采样:采样管保持在120±5℃,样品气清洗至少3次,采样结束后密封立即放入样品保存箱。
►运输空白
将注入除烃空气的采样容器带至采样现场,与同批次采集的样品一起送回实验室分析。
►样品保存
样品应常温避光保存,采样后尽快完成分析。
玻璃注射器保存的样品,放置时间不超过8h;气袋保存的样品,放置时间不超过48h。
►样品分析
采用甲烷单一组分标气,建立高浓度和低浓度段校准曲线,相关系数≥0.995。
样品测定:保证容器内部无液滴凝结,如有则放入加热装置至液滴消失。取1.0ml除烃空气,测定其在总烃柱上的氧峰面积。另取1.0ml待测样品,测定样品中总烃和甲烷的峰面积,总烃峰面积应扣除氧峰面积后参与计算。
空白试验:运输空白样品测试,总烃测试结果应<0.06mg/m3。
►结果输出
HJ 1331、HJ 1332在HJ 1012 II型仪器要求的基础上,增加了部分功能要求,如进样流量、校准曲线的相关系数等;此外,对分析过程的质量控制也做了明确要求。
流程规范
►测试准备
仪器预热,选择合适校准曲线或校准量程。
►仪器核查
零点校准和量程校准,测试系统示值误差,零点值应≤0.4mg/m3;
→当标气浓度>100 μmol/mol,仪器误差应≤±5%;
→当标气浓度≤100 μmol/mol,仪器误差应≤±5μmol/mol;
填写样品测定前后仪器性能核查记录表。
►样品测试
采样管置于排气筒中心位置,进样流量波动≤10%,全程120±5℃高温伴热,取5组数据平均值作为一次测量值(5~15min),同步测试湿度,样品测试完成后使用零点气清洗设备,测试系统示值误差值。
►结果分析
→测定结果≥10 μmol/mol,应处于校准量程20%~100%;
→测定结果<10 μmol/mol,应≤校准量程且校准量程在10μmol/mol左右。否则重新选择校准曲线再测试。
►结果输出
标准全文链接:
《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 38-2017代替HJ/T 38-1999)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便携式催化氧化-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HJ 1331-202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便携式气相色谱-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HJ 1332-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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