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7行业取消报告表 实施优化环评分类管理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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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7行业取消报告表 实施优化环评分类管理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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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优化环评分类管理试点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环评分类管理,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环环评〔2024〕65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试点目标
进一步优化环评分类管理,取消部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环评,提升源头预防制度体系整体效力。简化项目前期审批程序,有效减轻企业负担,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各产业协同发展。
二、试点范围
(一)试点地区。保定市全域开展试点工作。
(二)试点行业。共涉及7个行业类别(附件1)。
(三)试点时限。自本工作方案印发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修订,新版名录实施后试点自动终止。
(四)试点内容。符合要求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可免于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三、试点任务
(一)建立试点项目申请机制。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对照本《方案》试点行业范围,明确所属试点行业类别,申请豁免环评,填报《优化环评分类管理试点申请表》(附件2),并报属地县级行政审批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要提前介入,强化帮扶,引导企业落实《保定市优化环评分类管理试点行业环境准入指引》要求,指导企业按照产业政策、选址原则和总体布局要求进行选址,选用可行工艺与装备技术、原辅材料,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落实大气、水、土壤及地下水、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防治措施,强化环境风险防控,落实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及环境监测等各项要求。充分落实区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园区规划环评要求,有效衔接排污许可和执法监管,为政府招商等相关决策及企业投资等市场行为提供支持。
(二)落实建设项目选址要求。建设单位应在项目选址前对照《保定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2023更新方案》,对选址政策符合性进行判断,可借助河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平台(http://218.11.12.12:8081/)查询相关信息,进行建设项目准入分析,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属地行政审批部门收到《申请表》后3个工作日内,对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对符合试点要求的,将申请材料同步推送同级生态环境部门,联合生态环境部门进行选址指导,选址不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规划环评及其他法律法规和环境管理政策要求,或不符合《保定市优化环评分类管理试点行业环境准入指引》的,不得建设。完成选址帮扶后,属地行政审批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应分别将《优化环评分类管理试点申请表》报送市行政审批局及市生态环境局备案。试点建设项目应对照《保定市优化环评分类管理试点行业环境准入指引》进行工程设计,落实产业政策、选址布局、污染防治措施、环境风险防控等各项措施要求。
(三)强化总量管理。涉及五项主要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提交总量核算说明。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单项新增年排放量小于0.1吨,氨氮小于0.01吨的,免予提交总量指标来源说明,由属地生态环境部门统筹总量指标替代来源,纳入管理台账,并在下一年度策划实施区域减排工程予以平衡;其他建设项目应在申领排污许可证前取得五项主要污染物(SO2、NOx、VOCs、COD、NH3-N)总量控制指标,并附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有关总量指标、替代削减方案的审核意见。建设项目应通过交易取得四项主要污染物(SO2、NOx、COD、NH3-N)排污权,提供河北省河北环境能源交易所交易取得四项主要污染物(SO2、NOx、COD、NH3-N)排污权的交易鉴定书。未取得总量指标的,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严格禁止未取得总量指标的建设项目违规排放污染物。
(四)加强排污许可管理。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管理类别,在排放污染物前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未进行排污登记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审批部门要做好对排污单位的帮扶指导,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文件,采取非现场审查和现场核查相结合方式,开展新增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生态环境部门做好企业排污登记管理。切实做到应发尽发、应登尽登。对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违法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等排污单位,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五)落实环境管理要求。建设项目应落实污染防治相关要求,应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在建设过程中落实“三同时”要求。优先采用国内外先进设计理念、生产技术和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大气、水、土壤及地下水、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措施,建立环境风险防控体系。
(六)强化执法监管。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强化试点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排污许可证后检查纳入执法年度工作计划。在项目建设期、正式投产3个月内,属地生态环境分局应至少分别开展现场帮扶1次,核对项目实际建设内容、规模、地点、装置、生产工艺及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等是否与该项目环境准入指引填报内容、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表一致。对排污单位存在未落实“三同时”要求、无证排污、超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污、未按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及其他违法行为的,严格依法处理,督促排污单位限期整改。
四、试点退出机制
试点实施过程中若发现建设单位信息造假,或出现集中的公众环保投诉、环境风险事故,则立即取消该项目试点资格并移交执法部门,同时按要求办理环评手续。
试点项目建设内容发生变化,不再适用试点政策的,应按要求办理环评手续,未取得环评批复前不得建设。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市生态环境局及市行政审批局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工作专班,下设综合、总量、环境执法3个工作组,保障试点顺利实施。各县(市、区)要完善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同,确保试点有序稳步推进。
(二)加强宣传培训。市、县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应加强宣贯培训,指导企业落实试点工作要求,对建设项目选址、污染物排放、污染防治设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运行情况等开展跟踪指导,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三)总结试点经验和问题。及时总结试点成效,梳理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不断完善相关工作。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牵头,每月5日前报送试点工作进展情况报告,9月底前形成试点工作总结并报市生态环境局。
附件1:优化环评分类管理试点行业类别
所标“*”号,指在工业建筑中生产的建设项目。工业建筑的定义参见《工程结构设计基本术语标准》(GB/T 50083-2014),指提供生产用的各种建筑物,如车间、厂前区建筑、生活间、动力站、库房和运输设施等。
备注:1.《产业结构调整目录》限制类的不纳入试点。
2.涉及燃煤及高污染燃料锅炉、炉窑的不纳入试点。
附件2:优化环评分类管理试点项目申请书
注:《申请》需自行打印、填报签字,与项目立项文件打印3份签字(盖章)后一并上报。
附件3:试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流程图
附件4:保定市优化环评分类管理试点行业环境准入指引:https://sthjj.baoding.gov.cn/article/6899/9.html
保定市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审批局咨询电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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