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解读
2023年8月4日生态环境部以公告2023年第25号发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
一、适用范围
1.本标准规定了工业噪声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工业噪声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技术要求及合规判定方法。
2.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工业噪声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工业噪声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审批部门审核确定工业噪声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要求。
3.本标准适用于排放工业噪声且依法应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
二、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1.工业噪声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1)工业噪声排污单位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产噪单元及编号、主要产噪设施及数量、主要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及数量、厂界外声环境功能区类别、生产时段等信息。
(2)工业噪声排污单位主要产噪设施进入封闭厂房且连续1年厂界噪声排放值自动监测数据均低于GB 12348 规定的排放限值10 dB的,可仅填报厂界外声环境功能区类别和生产时段。
2.产噪单元及编号、主要产噪设施及数量
(1)工业噪声排污单位应按照生产线、生产单元或厂房等填报产噪单元。
(2)产噪单元编号可填报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无内部编号,则按照“CZ ××××”进行编号,其中“CZ”为产噪单元标识码,“××××”为四位流水顺序码。
(3)工业噪声排污单位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填报产噪单元对应的主要产噪设施及数量,主要产噪设施可参照下表填报。
表 A 主要产噪设施和主要噪声污染防治设施
主要产噪设施 | 主要噪声污染防治设施 |
泵、风机、空压机、冷却塔、发电机、振动筛、球磨机、破碎机、切割机、汽轮机、磨煤机、焚烧炉、排气放空设备、其他 | 基础减振、管道外壳阻尼、软连接;消声器;隔声罩、隔声间、隔声屏障、厂房隔声;吸声喷涂;其他 |
3.主要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及数量
工业噪声排污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填报与产噪单元对应的主要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及数量,主要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可参照表A填报。
4.厂界外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目前,大部分县(市、区)已经对城区及郊区进行了噪声功能区规划(可以到所在地环境管理部门索要),可以按照所在地噪声功能区规划进行确认。其次企业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批复上已经明确了项目所在地功能区类别和执行标准,可以参照执行(项目批准后重新进行了噪声功能区规划除外)。
厂界外声环境功能区类别按照 GB 12348 填报。工业噪声排污单位若位于未划分声环境功能区的区域,当厂界外有噪声敏感建筑物时,依法依规参照 GB 3096 和 GB/T 15190 的规定确定厂界外区域的声环境质量要求,据此确定厂界外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5.生产时段
生产时段分为昼间生产时段和夜间生产时段,按照设计日生产时间填报。
6.图件要求
工业噪声排污单位应提交主要产噪设施和主要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分布图。填报人可以自行绘制企业平面布置图,在图上进行标注。
三、工业噪声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
1.一般原则
厂界昼间许可排放限值为允许工业噪声排污单位在昼间时段内工业噪声排放的最大值(以等效声级(Leq)计);厂界夜间许可排放限值为允许工业噪声排污单位在夜间时段内工业噪声排放的最大值(以等效声级(Leq)计),夜间频发噪声排放的最大值(以最大声级(Lmax)计),以及夜间偶发噪声排放的最大值(以最大声级(Lmax)计)。
对于仅在昼间进行生产的工业噪声排污单位,应确定厂界昼间许可排放限值;仅在夜间进行生产的工业噪声排污单位,应确定厂界夜间许可排放限值;昼间和夜间均进行生产的工业噪声排污单位,应确定厂界昼间许可排放限值和厂界夜间许可排放限值。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样式(工业噪声)参见附录B。
2.工业噪声许可排放限值
工业噪声排污单位应依据 GB 12348 确定工业噪声许可排放限值;有地方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
四、污染防治技术要求
1.一般原则
工业噪声排污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确保厂界达标,并应当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提供监测数据等说明材料。对于生产过程和设备产生的噪声,应首先从声源上进行控制,以低噪声的工艺和设备代替高噪声的工艺和设备;如仍达不到要求,则应采用隔声、消声、吸声、隔振、柔性连接、绿化以及综合控制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有行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的,工业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2.具体技术要求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应满足 GB/T 50087 和 HJ 2034 中噪声控制相关要求。
a)优化产噪设施布局和物流运输路线,优先采用低噪声设备和运输工具。
b)设备的运行和维护应符合设备说明书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定期检查其活动机构(如铰链、锁扣等)和密封机构(材料)的磨损情况等,及时保养、更换。
c)大型噪声综合治理工程应制定检修计划和应急预案。污染治理系统检修时间应与工艺设备同步,对可能有问题的治理系统或设备应随时检查,检修和检查结果应记录并存档。
d)噪声控制设备中的易损设备、配件和通用材料,由工业噪声排污单位按机械设备管理规程和工艺安全运行要求储备,保证治理设施的正常使用。
e)所有噪声与振动控制设备,都应根据其使用环境的卫生条件、介质属性等要素,制定相应的运行和维护规程,确保其性能和使用寿命。
f)定期对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可靠有效。
五、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1.一般原则
工业噪声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要求按照 GB 12348 及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标准执行;无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或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未规定的,按照 HJ 819 执行。工业企业噪声自动监测技术规范发布后,自动监测应满足其相关要求。
工业噪声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按照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及HJ 819 等标准制定厂界噪声自行监测方案。
2.监测指标
工业噪声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标为有代表性时段的厂界昼间等效声级(Leq)、夜间等效声级(Leq)、夜间频发噪声最大声级(Lmax)及夜间偶发噪声最大声级(Lmax)。
3.监测点位
工业噪声排污单位噪声监测点位设置应符合 GB 12348、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或HJ 819 等标准要求。
噪声布点应遵循以下原则:
a)根据厂内主要噪声源距厂界位置布点;
b)根据厂界周围敏感目标布点;
c)“厂中厂”是否需要监测根据内部和外围排污单位协商确定;
d)面临海洋、大江、大河的厂界原则上不布点;
e)厂界紧邻交通干线不布点;
f)厂界紧邻另一排污单位的,在临近另一排污单位侧是否布点由排污单位协商确定。
4.监测技术手段
自行监测技术手段包括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对于依法依规要求自动监测的,应采用自动监测技术。自动监测应满足《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关于发布的公告》等的要求。工业噪声自动监测和手工监测按照 GB 12348 等标准执行,并按照 HJ 706 等标准对噪声测量值进行修正。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监测频次
监测频次按照国家或地方发布的标准确定。
有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监测频次按照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中最低监测频次执行;无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或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未规定的,按照 HJ 819 执行,见表1。
6.测量方法
厂界噪声的测量方法按 GB 12348 等相关标准执行。
(1)测量仪器
测量仪器为积分平均声级计或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其性能应不低于 GB3785 和 GB/T17181对2型仪器的要求。测量35dB以下的噪声应使用Ι型声级计,且测量范围应满足所测量噪声的需要。校准所用仪器应符合GB/T15173对Ι级或2级声校准器的要求。当需要进行噪声的频谱分析时,仪器性能应符合GB/T3241中对滤波器的要求。
测量仪器和校准仪器应定期检定合格,并在有效使用期限内使用;每次测量前、后必须在测量现场进行声学校准,其前、后校准示值偏差不得大于0.5dB,否则测量结果无效。
测量时传声器加防风罩。
测量仪器时间计权特性设为“F”挡,采样时间间隔不大于1s。
(2)测量条件
气象条件:测量应在无雨雪、无雷电天气,风速为5m/s以下时进行。不得不在特殊气象条件下测量时,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测量准确性,同时注明当时所采取的措施及气象情况。
测量工况:测量应在被测声源正常工作时间进行,同时注明当时的工况。
(3)测点位置
a)测点布设
根据工业企业声源、周围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布局以及毗邻的区域类别,在工业企业厂界布设多个测点,其中包括距噪声敏感建筑物较近以及受被测声源影响大的位置。
b)测点位置一般规定
一般情况下,测点选在工业企业厂界外1m、高度1.2m以上、距任一反射面距离不小于1m的位置。
c)测点位置其他规定
当厂界有围墙且周围有受影响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时,测点应选在厂界外1m、高于围墙0.5m以上的位置。
当厂界无法测量到声源的实际排放状况时(如声源位于高空、厂界设有声屏障等),应按b)设置测点,同时在受影响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1m处另设测点。
室内噪声测量时,室内测量点位设在距任一反射面至少0.5m以上、距地面1.2m高度处,在受噪声影响方向的窗户开启状态下测量。
固定设备结构传声至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测量时,测点应距任一反射面至少0.5m以上、距地面1.2m、距外窗1m以上,窗户关闭状态下测量。被测房间内的其他可能干扰测量的声源(如电视机、空调机、排气扇以及镇流器较响的日光灯、运转时出声的时钟等)应关闭。
(4)测量时段
a)分别在昼间、夜间两个时段测量。夜间有频发、偶发噪声影响时同时测量最大声级。
b)被测声源是稳态噪声,采用1min的等效声级。
c)被测声源是非稳态噪声,测量被测声源有代表性时段的等效声级,必要时测量被测声源整个正常工作时段的等效声级。
(5)背景噪声测量
测量环境:不受被测声源影响且其他声环境与测量被测声源时保持一致。
测量时段:与被测声源测量的时间长度相同。
(6)测量记录
噪声测量时需做测量记录。记录内容应主要包括:被测量单位名称、地址、厂界所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测量时气象条件、测量仪器、校准仪器、测点位置、测量时间、测量时段、仪器校准值(测前、测后)、主要声源、测量工况、示意图(厂界、声源、噪声敏感建筑物、测点等位置)、噪声测量值、背景值、测量人员、校对人、审核人等相关信息。
(7)测量结果修正
a)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大于10dB(A)时,噪声测量值不做修正。
b)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在3~10dB(A)之间时,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的差值取整后,按表4进行修正。
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小于3dB(A)时,应采取措施降低背景噪声后,视情况按a)或b)执行;仍无法满足前两款要求的,应按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7.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工业噪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 HJ 819 等标准要求,根据自行监测方案及开展状况,梳理全过程监测质量控制要求,建立自行监测数据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体系。
8.自行监测信息公开
工业噪声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自行监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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