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8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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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1286-2023,自202381日起实施。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和相关废气参数连续监测系统的组成和功能、技术性能、监测站房、安装、技术指标调试检测、技术验收、日常运行维护、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以及数据审核和处理等有关要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运行维护关注要点

1.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和相关废气参数连续监测系统的组成和功能、技术性能、监测站房、安装、技术指标调试检测、技术验收、日常运行维护、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以及数据审核和处理等有关要求。

2.本标准适用于采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FID的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

3.CEMS应实现连续测量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浓度、废气参数,同时计算废气中污染物排放速率和排放量,显示(可支持打印)和记录各种数据和参数,形成相关图表,并通过数据、图文等方式传输的功能。输出参数计算、湿基浓度和干基浓度转换应参照HJ 75相关要求。

4.监测站房内温度宜保持在15℃30℃,相对湿度应≤85%,空调应具有来电自动重启功能,站房内应安装排风扇或其他通风设施。监测站房内应配备零点气和量程标准气体,以满足日常零点校准、量程校准、正确度核查的需要。监测站房应有防水、防火、防潮、防雷、隔热、保温措施,站房内应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若站房设在防爆区域内应按照GB/T 3836.1中相关规定配备防爆等安全设施。

5.非甲烷总烃参比方法可选用HJ 38,也可选用国家发布的其他生态环境监测标准;若采用HJ 38作为参比方法,样品应在加热后分析。

6.CEMS日常运行维护应包括日常巡检和日常维护保养、常见故障分析及排除、数据审核和处理按照HJ 75中相关要求执行。

7.安全要求运行维护、检测相关人员应注意以下安全要求:

a)运行维护、检测人员应参加安全培训;

b)运行维护、检测人员应掌握防火防爆常识,并熟练使用消防器材;

c)设置安全监督员制度,在维护检测作业中,应接受安全员监督;

d)应穿着防静电工作服和防静电工作鞋,在检测现场严禁穿脱和拍打衣服,不得梳头和追逐打闹;

e)严禁将火种带入检测现场;

f)雷雨天应停止检测作业,防止雷击。

8.定期校准应满足HJ 75中抽取式气态污染物CEMS定期校准的相关要求。

9.定期维护应做到:

a)使用氢气钢瓶时,至少每周巡检一次钢瓶的气体压力并记录,同时对减压阀、气体管路进行安全检漏并书面记录,有条件的应做到一用一备;

b)使用氢气发生器时,至少每周检查一次氢气发生器变色硅胶,硅胶超过2/3变色时应予以更换;

c)使用氢气发生器时,应按其说明书规定,定期检查氢气压力、氢气发生器电解液等,根据使用情况及时更换电解液,定期添加去离子水;

d)至少每周检查一次除烃装置的温度,应使其保持在350℃以上;

e)至少每周检查一次出峰时间与标准谱图的一致性是否符合仪器使用手册要求;

f)至少每月检查一次燃烧气连接管路的气密性,NMHC-CEMS的过滤器、采样管路的结灰情况,若发现数据异常应及时维护;

g)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零点气发生器中的过滤填料,根据使用情况对其进行更换;

h)使用催化氧化装置的NMHC-CEMS至少每年用丙烷标准气体检验一次转化效率,若丙烷转化效率不能达到95%以上,则应更换催化氧化装置;

i)更换主要部件如色谱柱、定量环后应对NMHC-CEMS进行示值误差检测,并记录校准数据和过程,校准数据满足第5章相关要求且稳定后方可投入运行;

j)维护频次和定期维护记录格式参见附录D

10.至少每3个月做一次正确度核查,将参比方法测定结果与CEMS同时段数据进行比对。当核查结果不满足第5章正确度指标要求时,则应对系统进行故障排查和维护,直至符合要求。

《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1286-2023

河北寰瀛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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