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厅对于排放口限值、固废跨省转运、排气筒高度、初期雨水等问题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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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排放口类别及其许可排放限值?

2021-07-23 

答:排放口类别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根据排污单位的管理类型以及对应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判定。
对于大气污染物,以排放口为单位逐一计算有组织主要排放口的许可排放量和确定排放浓度,一般排放口仅许可排放浓度(行业技术规范另有规定除外,如钢铁行业的一般排放口需许可排放量和排放浓度)。
对于水污染物,以排放口为单位确定主要排放口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一般排放口仅许可排放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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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不含危废)跨省转运是向省厅报批还是向地方市局报批?


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规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跨省转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具体办理流程请登录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网上办事大厅-固体废物跨省转移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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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成树脂企业产生大气污染物装置排气筒高度的咨询

问题:根据《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5.4.2要求:合成树脂企业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需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排气筒高度应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确定,且至少不低于15m。如企业只有一层的铁皮厂房(厂房高度4m左右),且厂房上方有高压线通过,处于安全考虑,排气筒高度不能达到15m及以上,这种情况企业应该如何处理?

答复:1.《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由原环境保护部组织制定,对其中具体条款应如何理解,其解释权在生态环境部。

2.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前言部分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或地方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5.4.2部分规定“合成树脂企业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需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排气筒高度应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确定,且至少不低于15m。企业可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具体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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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放射性废液向环境排放有何要求?


答复:GB18871-2002有明确规定,向环境排放放射性物质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并已获得审管部门的批准:排放不超过审管部门认可的排放限值,包括排放总量限值和浓度限值;有适当的流量和浓度监控设备,排放是受控的;放射性物质的废液是采用槽式排放的;已按本标准的有关要求使排放的控制最优化。废液活度浓度满足总α≤1 Bq/L、总β≤10 Bq/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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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期雨水什么情形下需纳入排污许可?


答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942—2018)明确废水类别分为对应工艺(工序)的生产废水、综合废水、生活污水、初期雨水、循环冷却废水等。初期雨水一般指下雨时的前 15 分钟左右的雨水,因其含有较多污染物,须经收集并处理后才能排放。排污单位申请时,需注意行业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如明确有初期雨水的管控要求,申领排污证时应填报初期雨水的收集方式、治理设施、排放去向和监测要求。


河北寰瀛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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