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申领到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就成为企业下一步必须要落实的环节,那么什么是自行监测呢?自行监测是指排污单位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等情况,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排污单位可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行监测,也可委托其它有资质的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已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编制自行监测方案,积极开展自行监测,并将自行监测信息与“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联网。
(一) 如何开展自行监测
排污单位应当以目前生态环境部已发布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以及23个行业技术指南为导引(可通过生态环境部官方网站的生态环境标准网站查询http://www.mee.gov.cn/ywgz/fgbz/bz/bzwb/kxxjszn/),根据企业自身污染排放情况,确定主要污染源以及监测因子,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单位基本信息、监测点及监测示意图、监测因子、监测频次、执行标准及限值、监测分析方法以及质量控制等内容。


监测频次要求
a) 主要排放口的监测频次高于非主要排放口;
b) 主要监测指标的监测频次高于其他监测指标;
c) 排向敏感地区的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d) 排放状况波动大的,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表1 废气监测指标的最低监测频次
排污单位 级别 | 主要排放口 | 其他排放口监测指标 |
主要监测指标 | 其他监测指标 |
重点排污单位 | 月—季度 | 半年—年 | 半年—年 |
非重点排污单位 | 半年—季度 | 年 | 年 |
表2 废水监测指标的最低监测频次
排污单位级别 | 主要监测指标 | 其他监测指标 |
重点排污单位 | 日—月 | 季度—半年 |
非重点排污单位 | 季度 | 年 |
注:以上监测为最低监测频次的范围,分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中依据此原则确定各监测指标的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因子
各外排口监测点位的监测指标应至少包括所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排污许可证等相关管理规定明确要求的污染物指标。
对于主要排放口监测点位的监测指标,符合以下条件的为主要监测指标: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或烟尘/粉尘)、挥发性有机物中排放量较大的污染物指标;
能在环境或动植物体内积蓄对人类产生长远不良影响的有毒污染物指标(存在有毒有害或优先控制污染物相关名录的,以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为准);
排污单位所在区域环境质量超标的污染物指标;
内部监测点位的监测指标根据点位设置的主要目的确定。
符合以下条件的为各废水外排口监测点位的主要监测指标:
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悬浮物、石油类中排放量较大的污染物指标;
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监控位置为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的污染物指标,以及有毒有害或优先控制污染物相关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
排污单位所在流域环境质量超标的污染物指标。
质控措施
排污单位应建立自行监测质量管理制度,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做好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制。
(二)设置监测平台,保障监测安全
排污单位应按照规定设置满足开展监测所需要的监测设施。废水排放口,废气(采样)监测平台、监测断面和监测孔的设置应符合监测规范要求。监测平台应便于开展监测活动,应能保证监测人员的安全。
(三)上传自行监测信息,实现与“全国监测平台”联网
(http://123.127.175.61:6375/eap/Loginout.action)
2)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在监测记录模块进入到全国平台,具体流程如下所示。
3)上传监测信息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内容及方式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号)执行。非重点排污单位的信息公开要求由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
5)其他问题
监测方案的变更
当发生以下情况时,排污单位应当主动变更监测方案:
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发生变化;
生产工艺或者污染源处理设施发生变化;
自行监测年度报告
排污单位应主动编写自行监测年度报告,并包括以下内容: